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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31     来源:安全保卫处     阅读0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车辆出入、行驶及停放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校区  

第三条  经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学校露天车辆停车位设立为停车场,有偿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条  学校对车辆出入实行安全管理,各类机动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五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按校园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停放。禁止校园内练车、超车,严禁鸣笛。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车主提交行车证、驾驶证(或身份证)、强制保险单等复印件后(非太原户口需再提供一份居住证复印件),经审验合格后可以办理通行证。办理范围包括:  

(一)学校公用车辆办理期限为5年。

(二)有驾驶证的教职员工办理期限为1年。教职员工只限本人最多办理两辆机动车,严禁以教师名义给学生办理车辆通行证,违者承担一切相关责任。机动车按每年60元收取停车费。

(三)有驾驶证的学校聘任制人员,经校领导同意每人每年可免费办理一辆机动车。

(四)与各部门有业务来往的临时车辆,各部门须提供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可提前到学校办公室领取),执行一卡一车免费通行。

(五)经学校同意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车辆,经审核确认后,按每年210元收取停车费。

第七条  车辆通行证执行一卡一车,不得转借或赠予他人使用。如损毁或丢失,须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八条  外来车辆包括:  

(一)学生家长车辆。

(二)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包括比赛、演出、用餐、运动会等)及来校参加考试等需要驾车进入校园的。

(三)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的各类社会车辆(如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环卫、押运车和邮政车等)。

(四)公交车、施工车和经营单位货运车。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因各类公务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办完公务后由学校相关单位向其提供《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车辆离开校园时交给门禁收费人员,可抵消当日车辆停车费。原则上只限学校工作时间使用。每张《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只能抵用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出入。

 第十条 严禁伪造《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对伪造学校《公务接待临时通行卡》的行为,学校将按相关法规处理,并追究其由此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禁止违禁物品流入校园,对进入校园的车辆,重点检查是否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第十二条 为防止财物流失,驶出校园的载货车辆要有学校相关部门签发的出门证,出门证上必须写清楚车上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盖有公章或领导签字,方便门卫检查,出门证留在门岗(月底交由安全保卫处封存),并逐项登记后方能放行。  

第十三条 校门口附近严禁无关车辆停靠,严禁摆摊设点,严禁无营运资格的“黑车”拉学生外出。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并积极配合门卫询问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环卫、押运车和邮政车等特种车辆(有特种车辆标志的)按照学校规定,可免费通行。  

第十六条 出租车、共享汽车、畜力车禁止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经安全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统一管理,车辆驾驶人应按交通标识有序停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在校园内举行重大活动,需提前到安全保卫处报备,由安全保卫处指派管理人员对入校车辆进行管理。

校园内车辆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十八条 损坏门禁收费系统设备或停车场设施须按价赔偿。  

第十九条 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学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车辆停放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

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尽量靠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玩滑板,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上打球或进行有碍交通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及其它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堆积物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组织活动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需要占用道路施工,须事先报知安全保卫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结束后,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校区设有以下停车场:  

(一)图书馆南停车场;

(二)阳光接待中心北停车场;

(三)七号公寓前停车场;

(四)交流中心前停车场;

(五)交流中心东侧停车场;

(六)西门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确立和维护好校园交通标识,防止他人破坏和私自移动;

(二)负责进出校园机动车的验证、换证工作;

(三)引导和指定车辆的行驶线路和停放位置;

(四)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五)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六)学校遇有重大集会、外事等活动时,及时调整各类车辆的进出和停车位置,维持好交通秩序;

(七)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时段、路线等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邀请安全保卫处予以协调;对于产生较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或安全保卫处应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纠正,纠正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安全保卫处有权收回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对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的、未经允许驶入校园停放的、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章的,通知交警部门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纳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处罚,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按被损坏物品的价值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人车辆不违章。违反交通规则给学校造成影响者,除安全保卫处进行处罚,还将上报学校视情节给予记录处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相关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按规定应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如下:  

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价格标准 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30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三十五条 车辆停放费由安全保卫处出具停车专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六条 对在校园内乱停乱放的车辆,安全保卫处将采取贴条提示和锁车等措施,并给予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因违规停车造成的后果,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送货车辆要在指定位置尽快卸货,卸货时间货车不得超过30分钟,轿车不得超过15分钟,违者罚款200--500元(确有特殊情况,须向在场保安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乱停乱放,对违犯规定的车主,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内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于乱停乱放者或不听指挥者,轻者罚款50元,重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 办理通行证(包括因损毁、丢失、失效等补办通行证)收取成本费。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从安全保卫处人员管理,妨碍执勤、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情节较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情节较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二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车主,安全保卫处将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会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处。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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